企业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才中心作者:日期: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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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结算时本企业需取得合规凭据,否则不准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原则应以职工工作所在地标准确定扣除限额。对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大连公司外派人员由大连公司发放工资,但三险一金缴在异地,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异地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香港居民在内地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对于出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是否有最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根据换函规定,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2016年5月1日以后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增值税部分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来源:转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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