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指南】潮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常住异地享受医保待遇指南

来源:潮州社保作者:日期:2016-08-04

参保人常住异地享受医保待遇指南

        如果您在潮州市参加了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又经常居住(工作)在潮州以外的地区(包括广东省外),您可以办理以下手续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首先

您需要先了解常年居住(工作)地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从中自选1至4家作为您在这个地区生活的就医医疗机构。

接着

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常住异地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可到潮州市社保局官方网站自行下载)

然后

持《登记表》(一式二份)到您选定的常住(工作)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常住(工作)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最后

凭《登记表》(一式二份)及本人参保凭证到所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后,《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由本人自己保管,同时领回由所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受理回执》(一家医院一份《受理回执》)。《受理回执》作为参保人办理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整个申办流程可由他人代办。

以后,如果在已经备案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将入院日期、医院名称、科室、床位号、疾病诊断等信息报所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您一定想问,办理后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怎么享受到这些待遇?


        告诉您,住院能报销,办了特殊门诊也能报销!



住院篇


异地常住(工作)的潮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怎么报销待遇?


 如果您备案的医疗机构已是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那您可以在办理住院时,提供《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和参保凭证到异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出院结算时医疗费用直接按相应比例报销,参保人也只需支付部分金额即可。

   如果不是定点医疗机构,那您在办理出院时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参保凭证、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疾病证明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收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和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等资料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住院待遇标准

1.职工医疗保险:市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0%;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58%。


门诊篇

 常在异地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享受特殊门诊待遇需先办理特殊门诊申请手续:


(一)申报。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应先携带本人病历、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及《参保凭证》到参保地社保局领取《潮州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体检表》(下称《体检表》),然后到指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附后)医务部门组织体检,由2名相关专业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不少于1名)在诊断结论上签名,并由该诊断医院医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最后凭《体检表》、病历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审核、确认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的手续,并打印《门诊特定病种受理通知书》给参保人,自确认资格之日起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复查(抽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的复查(抽查)制度,复查(抽查)结果作为参保人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复查(接受抽查)或经复查(抽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或抽查确认达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除达到所患疾病待遇退出标准的,可免予复查,但应于每年年底前到参保地社保局更换下一年度的《门诊特定病种受理通知书》。


特诊诊断医院名单

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市潮州医院(潮州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潮州市中医医院、潮州市红山医院、湘桥区人民医院、饶平县人民医院、饶平县华侨医院、潮安区人民医院、潮安区庵埠华侨医院。


特别提醒

常在异地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所选定的特殊病种就医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就医机构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自次年1月起生效。


门特待遇标准

1.职工医疗保险:市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80%;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医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8%。


△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5万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A档24万元、B档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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