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综合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

来源:北京理财顾问作者: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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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特色

意外伤害保障,附加双倍给付

收付保障给付,令您后顾无忧

重大自然灾害,无忧从容面对

重大疾病保障,涵盖34种重疾

意外医药补偿,贴心关爱健康

投保手续简便,无需额外体检

住院费用补偿,为您保贺护航

缤纷保障计划,按需灵活搭配

儿童推荐计划(投保年龄:30天—17岁)

Children pay plan(Entry Age:30Days -17)

保险责任   Benefit

绿宝石 计划

钻石计划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ADD)

50,000

80,000

意外医药补偿金(AMR)

5,000/

8,000/

住院给付补偿金(HI)

50/

80/

重症监护病房给付补偿金(ICU)

50/

80/

手术费用补偿金(SB)

5,000/

8,000/

年缴总保费(无医保)

376/

594/

成人推荐计划(投保年龄:18岁—60岁)  Adultpay planEntry Age18 -60

保险责任   Benefit

白银 计划

黄金 计划

铂金 计划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及 双倍给付保险金(ADD)

100,000

100,000

200,000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保险金(DISTADD)

100,000

100,000

100,000

意外医药补偿金(AMR)

10,000/

10,000/

10,000/

住院给付补偿金(HI)

50/

50/

100/

重症监护病房给付 补偿金(ICU)

50/

50/

100/

住院费用补偿金(HR)

3,000/

5,000/

10,000/

手术费用补偿金(SB)

3,000/

5,000/

10,000/

推荐 计划

年龄

18-29

30-39

40-49

50-64

65-69

白银 计划

有医保

587

682

810

937

1,380

无医保

620

760

957

1,150

1,699

黄金 计划

有医保

651

788

978

1,161

1,716

无医保

706

918

1,223

1,516

2,248

铂金 计划

有医保

1,123

1,398

1,778

2,143

3,190

无医保

1,233

1,658

2,268

2,853

4,255

 

铂金计划--保险利益举例说明:

l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可获20万元保险金额的赔偿。

l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因自然灾害导致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可获10万元保险金额的赔偿。

l双倍赔偿: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可获40万元赔偿金额。

l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障: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每次按实际医药费用在10000以内予以报销,无免赔额、不限制次数,无全年最高累计限额。

l住院费用补偿:疾病意外事故入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时所支出的医药费用予以补偿,每次最高可达10000

l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障:包含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意外或疾病手术费,每次按实际花费报销可达10000

l误工费给付:按实际意外或疾病住院日数每天可获100元误工补偿,每次住院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l重病监护给付:若需入住医院重病监护房接受治疗,本公司将在每日住院给付的基础上再按实际住院日数每天予以给付100元,每次住院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产品优势:

l保障周全:意外门诊住院手术,疾病住院和手术费每次在保额内100%报销,无免赔,不累计,不限制次数

l报销类同一原因算一次,不同原因算2次,享受2个额度,住院同一原因出院离下次入院间隔90天算2次.

l24小时保障全球有效.意外伤害不限定医院、疾病住院需二级以上医院,国外正规医疗机构;责任事故也负责赔偿;

l低保费.高保障, 购买灵活,可独立购买也可附加在寿险中,不因多次理赔而影响长期正常续保

l是社保有效的补充产品,并弥补大部分社保的不保比例和范围,且不发生冲突。

l投保不需体检;并可保障因意外引起的死亡及三十四项残废;

l理赔方便快捷,充分体现国际第一大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一般3天)

l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服务网络,提供周到细致的全球服务,真正做到全球有效.


定义:   

意外事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特定意外事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 (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为什么适合您? 

提供多项保障,万一遇到不幸的事,亦无需为突然增加的开支而费神。 

投保方式灵活,既可单独投保,又可附加于主险之上,以周全您的保障。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

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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