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定点从“行政审批”走向“协议管理”

来源:金保易通作者:日期:2016-07-25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取消医保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实行协议管理。今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不再进行行政审批,而是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符合基本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和护理院,可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原则:

   (一)优化服务、便捷高效 

  立足本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服务需求,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就医、购药服务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相结合。 

  (二)公开透明、平等自愿 

  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确定流程;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需要和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医保经办管理要求和医药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并就医保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内容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简称“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市和“五区”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照; 

  (二)守法诚信,申请前1年内(含1年)无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有完善的医药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符合系统联网条件及网络安全环境要求;

  (四)经营场所稳定,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对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市经办机构可根据医药服务资源分布、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制定择优标准择优选择,并向社会公开。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和护理院,可直接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经办机构公布仅设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择优标准。 

  (二)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医药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经营)地点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三)经办机构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医药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择优标准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对公示通过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与其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五)市和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施联网。 

(六)市经办机构统一公布医保定点联网医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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