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积金不能随意支取?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者:日期:2016-07-23



事例:近日,小编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一直以来,有些职工对公积金的支取政策有不解,甚至有市民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住房公积金不能像个人存款一样,想取就取呢? 

 


政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主要具有保障性、强制性、长期性、互助性和专用性等性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支取科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政策性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为限制性所有权,是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职工的个人存款。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表现为: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并支付职工的利息;住房公积金没有可转让性,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住本市辖区廉租房或公租房,或家庭无房户租赁自住房;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离、退休;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非农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农业户口或非本市辖区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工作调离本市;

8、户口迁出本市辖区或者出境定居;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10、家庭成员患有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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