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北京晚报
新一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刚确定不久,“多地调整社保基数,收入被下降”、“社保基数调整上调,工资变相下降”这样的消息就开始传播。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大多数职工不存在这种情况。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意味着,大多数职工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因此,多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员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
不过,对于少数收入较低,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的员工来说,由于社保缴费的下限提高了,所以他们被扣缴的社保费也会有一定增加,在工资不增长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工资变相降低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工资偏低的职工要按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工资偏高的要按低于本人工资的基数缴费?据介绍,这主要是统筹考虑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社会保险本身有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功能,养老待遇不宜差别过大。在规定了缴费下限和上限后,参保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本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将高于整个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如果其缴费工资长期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其养老金绝对水平高一些,但其个人实际替代率会低于目标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