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调整

来源:湛江万事通作者:日期:2016-07-23

7月14日,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和帮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将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核定:

    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最高贷款额为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在保持原来按照贷款比例、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增加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这项因素。

    具体计算方式:

    按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6倍的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

    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6个月—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缴存3年(含3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5万元的,可按25万元计算(精装房28万元);

    ●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所购房屋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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