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工伤保险事故申报登记;
(二)转市外工伤就医登记;
(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零星结算;
(四)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即时结算;
(五)申领工伤辅助器具待遇;
(六)申领工伤伤残待遇;
(七)申领工伤死亡待遇;
(八)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
(一)工伤保险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返聘时因工作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工伤职工伤情稳定经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评估具有工伤康复价值,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经确认同意康复的,工伤职工应到协议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职工因工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五)工伤保险规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佛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佛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发生时佛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六)凡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按本指南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另须提供以下资料: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一)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报工伤保险事故登记。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申报工伤保险事故登记。
(二)申请手续
1.用人单位需填写《顺德区工伤保险事故申报表》,并提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职工参保所在镇(街)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办理。
2.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填写《顺德区工伤保险事故申报表》,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办事处办理。若工期变更或延期、终止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参保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佛山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可申请转市外工伤就医。
(二)申请手续
用人单位需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市内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
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经社保部门审批同意转到佛山市以外就医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入院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两项合计按每日不超200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门诊治疗的,按每日不超过50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一)申请条件
1.经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
4.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康复对象。
(二)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治疗终结期满,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向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辅助检查结果;
4.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均须提供盖有医院相关印章的原件);
5.《工伤待遇划入单位帐户申请》或《工伤待遇划入个人帐户申请》;
6.属康复费用的,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佛山市顺德区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7.属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8.按实际情况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待遇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康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70元/天标准支付(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5元/天标准支付)。
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一)结算条件
1.经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
4.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康复对象;
5.不涉及第三人责任,不属于工伤先行支付情形。
(二)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到市内已联网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于入院5日内在医院收费窗口办理工伤入院登记。工伤职工出院时符合上述即时结算条件的,持《工伤认定书》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即时结算手续。
注意事项: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或治疗工伤期间兼有治疗疾病费用的,出院时可先垫付全部费用,再由申请人持相关单据到社保办事处办理零星结算手续。
待遇标准:与零星结算的待遇标准一致。
(一)申请条件
1.经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均须提供盖有医院相关印章的原件);
5.装配器具相片。
(三)待遇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申请条件
1.经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护理等级。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工伤待遇划入个人帐户申请》;
5.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还须提交《劳动仲裁书》或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注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日期等)。
工伤伤残待遇项目 | 伤残或护理等级 | 待遇计发标准 | |||
计发基数 | 标准 | 负责支付方 | 备注 | ||
生活护理费 | 一级伤残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0%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 |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 上述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
二级伤残 | 50% | ||||
三级伤残 | 40% | ||||
四级伤残 | 30%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90%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伤残 | 85% | ||||
三级伤残 | 80% | ||||
四级伤残 | 75%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按月支付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六级伤残 | 60%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
二级伤残 | 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9个月 | ||||
十级伤残 | 7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50个月 | 用人单位 一次性支付 | 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六级伤残 | 40个月 | ||||
七级伤残 | 25个月 | ||||
八级伤残 | 15个月 | ||||
九级伤残 | 8个月 | ||||
十级伤残 | 4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1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六级伤残 | 8个月 | ||||
七级伤残 | 6个月 | ||||
八级伤残 | 4个月 | ||||
九级伤残 | 2个月 | ||||
十级伤残 | 1个月 |
注意事项: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用人单位应发6个月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领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条件
1.经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或失踪。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办事处申请办理:
1.工亡职工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家属情况调查表》或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应注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
5.《工伤待遇划入个人帐户申请》;
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须提供:
(1)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供养亲属依靠工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5)供养亲属年满16岁仍属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6)供养亲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地社保机构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7)供养亲属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8.按实际情况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待遇标准
工伤死亡待遇项目 | 计发标准 | 备注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①配偶 | 本人工资 × 40%(按月发放) | 供养对象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
②其他亲属 | 本人工资 ×30%(按月发放) | ||
③孤儿或孤老 | 在①或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注意事项: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由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验证期
按月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供养亲属、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必须在每年1月和7月办理工伤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逾期不办理验证的,将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办验证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二)验证手续
1.居住在佛山市内的工伤供养亲属、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居住在佛山市外的工伤供养亲属、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协助验证手续或邮寄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健在证明。
注意事项:
居住在佛山市外的工伤供养亲属、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健在证明办理验证手续的,需将有关证明邮寄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45号,邮编:528300)
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在工作日均可办理。工伤职工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伤保险业务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签收通知后,持身份证原件、《受理回执》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待遇签收手续。
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划入工伤职工个人帐户的,必须由工伤职工本人签收(死亡除外)。若工伤职工经鉴定丧失民事能力,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佛山市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1)顺德区
区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伍仲珮纪念医院,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大良医院,桂洲医院,伦教医院,勒流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北滘医院,乐从医院,龙江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杏坛医院,均安医院,广东同江医院有限公司,东华骨伤科医院,和平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庄头医院,碧桂园医院,聚龙医院。
顺德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属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急救后应及时转诊。
(2)佛山市其他四区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请查阅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
2.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协议医疗机构
顺德区东华骨伤科医院工伤康复所,佛山市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3.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器具装配机构
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市重康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