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Preface
说明: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内容,“职工”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自分娩、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年内申报,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应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报,由用人单位负责持相关材料送社保局生育保险审核科申报。
(一)职工申请享受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的材料:
1.潮州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终止妊娠不需提供)。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分娩或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还应提交出院小结和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二)职工申请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的材料:
1.潮州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所需材料按以上规定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交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前未就业证明和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四)用人单位申请拨付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还应提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五)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未满1年的,还应提交:
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1.填写潮州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复印件要求用A4纸并加盖单位印章;
3.业务人员受理20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回执。生育待遇由生育基金直接支付到申报人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