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近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2016年度发放的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28元,二级伤残人员增加26元,三级伤残人员增加25元,四级伤残人员增加23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2元,其他亲属增加9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2元。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十二年上调
据市人社局官微消息: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实现连续十二年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采取定额、挂钩、倾斜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共惠及企业退休人员5.23万人,人均月平均增加养老金167元,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达到2629元(不包括地方生活补贴300元/月),调整的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为统筹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进一步增强公平性的直接体现,更将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鄂尔多斯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内容来源: 鄂尔多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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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纳钦 总编辑:刘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