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工伤保险争议如何处理?

来源:宁国普法作者:日期:2016-10-18

        与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在工伤事故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以及给付待遇的水平上非常容易发生分歧。由于争议的内容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首先,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法娃特别提示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收集工伤保险的各种相关证明十分困难,如果让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大量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工伤赔偿也迟迟到不了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而不会让受伤的劳动者一趟趟奔波在申诉路上。  用人单位往往不希望把事故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来说会造成负面影响,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也会相应地被提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倾向于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这样必然损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降低了他们本来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就会与工伤职工发生争议。  其次,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再次,工伤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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