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民医保
一、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基本医疗:成年人参加2016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30元和每人每年23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230元标准筹资。
大病互助医疗:参加成都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和大学生及中小学生、婴幼儿,以成都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或205元。分为两个档次,购买越高者,之后所能报销的金额也越高。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1、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有效期内在成都范围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
(一)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包括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2、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
1、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20%的费用;
2、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20%的费用(注:含术、麻、材);
3、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20%的费用;
4、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同城镇职工)。
3、报销
A、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个人先自付费用—自费费用)×报销比例%
B、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公式:
〔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1万元以上耗材金额×50%)-全自费-“门槛费”-按报销比例65%支付的统筹金额〕×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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