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我市实施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保险费率将由三档调为八档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工伤保险费率将由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
《办法》表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八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即在原来费率浮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和行业差别费率,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3%、1.4%、1.5%。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中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0.03 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本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到社保费征收机构等部门办理减员、增员社保登记手续。《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即补缴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对工伤职工进行支付,工伤基金不予支付。另外,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市社保局温馨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数据已上传至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bj.jiangmen.gov.cn/)进行公布,请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存在异议,需在2016年6月21日前向属地社保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办理视为认可公布结果。地税部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按确认的工伤保险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进行征收。
(文章来源: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