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
申请就医
第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选定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附件1),备齐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注明预产期的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核对无误的,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附件2)给参保职工;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职工需补正的资料。
第二条 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除提供第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佛山市单位长期派职工驻异地工作证明》(附件3)
(二)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证明长期居住在市外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
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异地)》(见附件4),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复核无误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异地)》(附件5)给参保职工;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职工需补正的资料。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中途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需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附件6),持参保人身份证明及原就医确认凭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变更)》(附件7)给参保职工。
第四条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分娩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五条 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社保系统中办理非直接结算登记,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附件8)给参保职工。
第六条 参保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在变更后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参保职工当次住院分娩或流产后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核准手续。
已经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且在异地分娩的参保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含奖励假期)期间因疾病在分娩城市住院的,可视为已经办理基本医疗异地就医报备手续,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报其住院医疗费用。
附件: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2.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
3.佛山市单位长期派职工驻异地工作证明
4.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异地)
5.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异地)
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
7.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变更)
8.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
记表
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产科孕检室 咨询电话:8109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