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卫【1993】第11号 1天休息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第40号令
无规定
一天公假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第36号令
1-2天带薪休假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010】284号
2天休假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00】 第46号 1天公假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政府【1989】第24号
1-2天带薪休假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84号 1-2天休息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263号 1-2天公假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 1-2天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二十一号 1-2天休息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329号 1-2天公假
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 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993】第36号 1天公假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2天公假
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等六类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川劳职安 【1997】第5号搜集整理 by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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