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我市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其中,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至2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100元,调整至220元。
据介绍,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20号)和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市人社联发【2016】20号)相关规定,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7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19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另外,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城镇居民新参保的,缴费满1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1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之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个月的,补足欠费满1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记者丨李春红 实习编辑丨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