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于2016年10月8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0日结束。
据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2017年达到人均150元。同时对参保的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由190元提高到220元,未成年人(大学生)缴费由50元提高到80元。
2016年前,大学生等个人缴费方式按学制缴费且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统一缴入基金专户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不再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缴。
困难群众财政补助标准:1、对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10元,个人负担70元;
2、对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100元,个人负担120元;
6、省属大学生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资助个人缴费80元,个人不负担。
从2017年1月1日起,凡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时,需持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并在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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