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我市建立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和待遇结构,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市政府在今年2月出台了《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小编把此次医保政策调整后跟参保人员息息相关几点内容给大家做个专题。
一、医保缴费比例调整后,退休时办理医保补缴或延缴是否降费?
答:市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选择一次性补缴,2016年2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仍按原办法补缴,即: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选择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达到规定年限的,2016年3月起,地税部门按新的缴费比例在个人银行账户中征扣医疗保险费。如延缴期间改为一次性补缴的,2016年2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按13%的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2016年2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按11%的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金额是否有调整?
答: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前后政策对比
三、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途作何调整?
答:1.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再用于支付个人上年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即2015年度职工医保个人缴纳的2%部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从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中结转,这部分资金继续留存于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中。
2.2016年5月1日起,历年账户资金用于医保目录外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限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自费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治疗或手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该次就医所使用的自费药品(指西药、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医疗服务项目(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和医用材料可由本人的历年账户资金支付。工伤、生育、美容手术等发生的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不能在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历年账户资金限自费药品购买,其中购买处方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的,应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购买。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膏方费用作为一项整体费用纳入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