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佳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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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任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22年11月13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任某的月工资标准5万元,公司于每月15日前支付任某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任某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工资标准相同。2013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该协议载明:任某试用期将于2013年1月14日结束,经公司管理层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2个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止,以作深入考核,原劳动合同除第1条第1项外,其他条款不变。后双方发生争议解除劳动关系,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4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00 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与任某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但公司又于2013年1月10日与任某再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至2013年3月14日。公司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理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鉴于任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2月1日以后仍在公司提供劳动,故任某要求支付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该公司向任某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余元。
任某与科技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任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工作至2013年2月1日有误,应当向其赔偿2013年1月14日至3月14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00 000元。科技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并非违法约定试用期。
【二审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在仲裁提交的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可以认定任某在科技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1日。科技公司在与任某约定2个月试用期后再次约定试用期并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该公司应以任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任某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支付期间为任某正常提供劳动的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最终判决该科技公司向任某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八万余元。
【法官提示】
近三年来,一中院审理涉及试用期劳动争议纠纷460余件,大量案件表明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尤为明显的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十分突出。最常见的试用期劳动者权益收到侵害的情形包括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协商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等。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二是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已经履行。该条适用范围包括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的期限标准以及不应当约定试用期而约定等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不应约定而约定试用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报酬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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