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来源:佳木斯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9-24

        2016年9月19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并回答网友提问。         提问:人社部近日出台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您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什么实践意义?
        王程: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前,全国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社会公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加大违法失信惩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改革办将此项工作列为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要求;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加强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提问:《办法》列举了7项违法行为作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请问为什么是这7项行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王程: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提问: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与充分公开之间,有什么考虑和措施?
         王程:就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一方面要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做到依法公布、规范公布。为此,《办法》规定,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也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地方人社行政部门严格落实好社会公布的具体要求。
        提问:有网友质疑,这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是向社会公布能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还有什么后续的措施?
         王程: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加大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力度,也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人社行政部门还将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监督和督促其依法用工;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人社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形成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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