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08]62号)、《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劳社险字[2013]210号)、《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于7月1日起,开始征收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及已办理库尔勒市居住证的其他非从业居民、60周岁老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均可自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1、新参保人员:填写《巴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2份、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2份、1寸免冠彩照2张,办理居住证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2份,残疾人需同时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份,。
2、续保人员: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变更人员类别的需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证件原件。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民政部门当年第四季度低保人员名单为准,由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三、缴费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四、参保流程
1、社区经办人员以社区为单位收集、整理、审核《库尔勒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上机进行系统录入,实现新参、续保人员的参保缴费。
2、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缴费,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可持银联标示的银行卡刷卡缴费。缴费方式将逐步由刷卡方式过渡为代扣方式。
3、社区经办人对《巴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中及录入过程中不掌握的内容,应核实,保证原始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将产生的个人编号同步直接写在登记表中参保人姓名的下方,同时要求登记表中内容完整,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上报,以确保后续社会保障卡准确顺利发放及社保业务档案及时归档。
五、待遇享受
(一)门诊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每次门诊就诊由个人支付起付线10元,报销比例50%,门诊单次最高可花费60元,报销25元;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报销100元。
(二)基本医疗住院待遇
根据《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巴政办[2008]62号)、《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71号)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需支付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300元、150元,每住院一次均要支付相应级别的起付标准。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指纳入自治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95%。
(三)大额医疗住院待遇
根据《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巴政办发[2008]77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71号)规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费统筹累积部分超过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一定比例支付,一个统筹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
(四)少年儿童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时,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参保少年儿童门诊治疗结束后,填写《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门诊意外伤害审核表》,持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发票及清单、所在学校意外伤害经过证明等资料,交所在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到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50%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可报销250元。
(五)参保居民办理州外转院手续
根据《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实施意见》(巴劳社字[2008]90号)及《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巴政办[2008]62号)规定:因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及设备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参保患者需转往州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州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巴州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持《转院证明》和医疗保险卡到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住院治疗的,仅限该次住院有效。州外转院医疗时间最长为3个月,超出期限的,需由接收诊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说明,到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新生儿医保待遇
根据《关于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3号)规定:新生儿出生后首次参保的,自出生起三个月内,其监护人可到库尔勒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需填写《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表》,附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寸彩照1张。缴费后享受自新生儿出生之日发生的符合自治州城镇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待遇。超过上述时间办理当年参保缴费的,于缴费次月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时存在跨年度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征缴新生儿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间办理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征缴参保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下年度的参保缴费按规定到所在社区办理。
(七)生育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参保居民本人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在自治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居民因生育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出院后填写《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审核表》,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发票及清单、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县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金额为:顺产(含助娩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
人员类别 | 个人年缴费标准 | |||
基本医疗 | 大病医疗 | 小计 | ||
未成年人 | 在校学生、儿童 | 80 | 60 | 140 |
农民工子女 | 80 | 60 | 140 | |
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 | 70 | 60 | 130 | |
残疾学生、儿童 | 70 | 60 | 130 | |
成年人 | 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60周岁老人 | 150 | 120 | 270 |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150 | 120 | 270 | |
低生活保障人员 | 150 | 120 | 270 | |
其他居民人员 | 210 | 120 | 330 | |
注:1、符合上述的“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低生活保障人员”免费参保; | ||||
2、个人缴费标准见巴政办发[2015]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