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为各位介绍了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内容,本周延续上周提及到的住院待遇问题。
在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自费费用
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参保人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起付标准详见图1);
共付段自付费用(共付段基金比例详见图2);
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小编提醒:上述费用不含看护费
小编补脑:共付段基金指——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小编提醒: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在本市职工医保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下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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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问题,
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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