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2013年8月,职工张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洽谈过程中,招聘人员对张女士说:“单位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缴交五险,但住房公积金只是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不做强制缴交”,张女士不认同并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咨询。
调查阶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
政策解读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相关处罚规定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分析
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也希望广大职工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知悉单位是否缴交公积金,第一时间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