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住房公积金政策又有调整了!
今天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网刊登了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马鞍山部分公积金政策有所调整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均按照我市当年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二)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贷款、提取等方面与单位缴存职工实行无差别化政策,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申请贷款额度为:在市最高贷款限额下,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并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
单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至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1200元以上至25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5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借款人单方缴存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可放宽至15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不足20万元可放宽至2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单位职工在外地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贷款条件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购房所在地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根据通知,以上政策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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