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3月,机械学院学生王某到某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的书面用工协议中规定:“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四月后,王某从机械学院毕业,但公司却未按约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此后,王某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认定,王某和机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王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机械公司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身份,且一直未向其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巧儿说法: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王某虽未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公司需要承担王超的工伤保险。并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王某是否毕业证书不能构成公司抗辩事由。此外,依据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也可以从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王超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依法向机械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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