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减少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住院的,合并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6%、92%、88%、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8%、96%、94%、92%;2万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部分,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6%、92%、90%、88%,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8%、96%、95%、94%。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同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的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
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备注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上 | 起付标准至 2万 | 2万以上至 支付限额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社区卫生 | 300 | 200 | 0 | 96% | 98% | 96% | 98% |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的50% |
一级医院 | 400 | 300 | 0 | 92% | 96% | 92% | 96% | |
二级医院 | 600 | 500 | 200 | 88% | 94% | 90% | 95% | |
三级医院 | 900 | 800 | 300 | 84% | 92% | 88% | 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