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金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满十五年。
二、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别还应区分以下情况: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3、企业中按有关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报省或市(州)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其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规定进行计算。达到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5、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文章来源: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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