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首次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二次减半,三次不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60%;急诊住院为50%;转诊外地三级医院为55%。
3.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
4.自付比例的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哪些诊疗项目扩大了支付范围?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支付额度为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25元。门诊统筹基金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
三、服务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不受现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可选择任何一所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