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成人社发〔2016〕33号文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再下调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30%。2根据成府函〔2015〕121号文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0.6%降至0.5%。3确定浮动费率的依据和原则:根据成人社发〔2015〕27号文、成人社发〔2015〕29号文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根据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后再进行浮动。每年4月根据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支缴率),在当年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调整浮动费率时,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单位不参与浮动。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6〕36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使用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520元,从2016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使用上一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480元,从2016年6月起执行。四、相关政策文件查询、表格下载:下载地址:www.cdhrss.gov.cn
转自成都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