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肥城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肥城市区域内的在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具体金额每年由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公布。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以家庭为单位任选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三、缴费时间
参保集中缴费期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的参保缴费期可延长直次年3月底。
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延长直次年2月底.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参保时个人需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
特殊情况解释:
1、居民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缴费的人员,首次参保的,须全额补缴自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和补缴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1)新生儿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一档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当年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当年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未缴费的,按照未参保规定执行;
(3)当年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次年3月31前缴费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逾期缴纳或以后补缴的,按照未参保规定执行。
四、门诊签约管理
门诊统筹(门诊报销)实行定点签约管理,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到期如需变更,经镇街人社所备案后,参保居民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于次年1月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原定点医院签约自动延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