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必须同时符合六个条件:
1.具有厦门户籍;
2.年满16周岁;
3.非全日制在校生;
4.非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5.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6.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1-4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每年一次共13档
参保个人每年缴费一次,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当前为每人每年100元)。
[参保申请]居委会统一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在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政府补助的残疾及低保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只生育2个女孩的夫妻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
5.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提供区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6.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办卡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暂行办法》规定前年满60周岁无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该人群与其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一样仍需办理参保申请手续,采集个人信息,信息采集后即进行停保,避免误生成应缴费款。
参保后没变化来年无需重登记,地税部门在年度扣费期,按原身份档次直接进行扣费。要变更参保信息的个人(包括缴费档次)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持以下资料向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