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2〕85号)第六条规定及龙岩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我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20元的60%,即2772元,不得高于我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20元的300%,即13860元。
龙岩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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