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工伤待遇状告公司获赔偿
江西籍外来工李志武2011年3月19日入职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做汽修工班长,月薪3500元,未依法签订合同、办理社保,无年休假及高温补贴等待遇。
每月最多休4天,每天最少10小时,无加班费。
2012年3月30日,李志武因工腰部扭伤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且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不准休工伤假,强迫李以请事假代替工伤假,且不报销医药费。
2012年12月7日,李志武向公司请病假,且提出“要求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等诉求”,但协商无果。同月24日,李以“公司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无工伤待遇,无加班费及无社保等”为由辞工。
2013年1月6日,李志武申请劳动仲裁。
2013年4月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3]148号裁决书:公司支付李志武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45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