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慎开虚假收入证明,法律风险需估量!

来源:看律师怎么说作者:日期:2016-07-14

导读:市民在办理签证、银行相关业务时都被要求单位出示收入证明,特别当市民在办理房贷业务时该项证明更是不可或缺。单位出示收入证明无可厚非,但一定要如实出示,一旦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别就可能后患无穷,而且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风险一:被索高额经济赔偿金

小刘曾是张先生开办的商业咨询公司的一名员工,月薪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小刘辞职,在离开公司前他希望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当时张先生觉得不会有什么风险,便嘱咐会计给其开具了证明。但让张先生意外的是,2011年年初,张先生所在的公司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传票,原来是小刘提起仲裁,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的双倍工资24万元。张先生才意识到,可能是当初给小刘开具的收入证明惹了祸。


风险二:带来潜在信用危机


市民陈先生是一个典型的“月光族”,他听说某银行的信用金卡一次能透支上万元,他便找到公司的财务主管,要求其帮助出具一份月收入为6000元的证明,以方便申请信用卡。财务主管答应了陈先生的要求,陈先生如愿申请到信用卡,然而之后陈先生却没有如期还每月的信用卡欠款,最后欠着银行数万元。因无力还卡债,陈先生离开了所在城市。在无法与陈先生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银行将为其开收入证明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由于收入证明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因此收入证明必须真实。


案例一中,银行的收入证明虽然写明小刘每月工资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刘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二倍的工资,因此互相矛盾,法院不会认可收入证明的证明力。实际上公司没有与小刘签劳动合同,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任职期间二倍工资共计3万余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的公司为小刘出具了月收入2万元的收入证明。如果不是收入证明的内容与小刘主张相矛盾,公司就可能不被判决向小刘支付更多的二倍工资。因此公司经营者应该注意到收入证明的性质,严格如实开具收入证明。


而在案例二中,如果公司出具的证明确实夸大了员工的真实收入或为非本公司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的话,从某种程度上讲有违民法诚信原则。同时,公司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因为公司出具虚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有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开具假收入证明的行为,这样做也给公司自身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一些银行内部的合规经营手册都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公司,本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如果公司进了银行的“黑名单”,对于公司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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