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其他地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向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提醒您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答
可以通过孩子所在托幼机构通过网上居民医保缴费系统提交补收申请并填写<居民医保补收申请表>后,持<居民医保补收申请表>到托幼机构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打印居民医保缴费凭单,持凭单到就近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如您的孩子未进入托幼机构就读,可携带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居民医保补收申请表>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持<居民医保补收申请表>到街道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到账后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答
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费。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若您不选择延长缴费,您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到达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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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及省社保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应为其所有雇员投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携带以下材料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进行申请: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的企业无需提供)
4、经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5、《青岛市 年 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
从青岛往淄博转保险,医保卡内钱如何转回淄博的医保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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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个人账户金无法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后,本人可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原复印件、本人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卡办理医疗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取。
答
您表述的这种情况,需要员工先把在农村老家缴纳的居民保险办理停保手续后,才能由您单位办理职工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到达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原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后,在职工医保待遇6个月等待期内,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其中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终止的,可按原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补缴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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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携带就业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到就业部门补办实际用工期间的就业备案手续后,再携带就业备案花名册及发放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答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不管是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都应当连续缴费,中断将会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即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答
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答
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答
青岛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2011年7月份以后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延期缴费手续,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退休。
2011年7月以前参保缴费的,自申请延长退休之日起,最长可延长5年,5年内缴足15年的,可在缴足年限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青岛市以外户籍参保人员:
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不满15年的,如果在本地缴费满10年,而且户籍地从未参保的,可以在本地申请延期缴费满15年后,在本地办理退休。
如果在本地缴费满10年的,但是在户籍地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应将社保关系转移回原籍继续申请缴纳社保,退休政策根据当地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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