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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近日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老年人在享受医疗救助、社会优待等多方面将得到更多的保障。
截至2015年年底,广西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9万人,约占全区老年人口的14.9%,比全国高3.6个百分点。在这一人群中,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10万人,需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自治区拟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津贴标准,降低享受津贴的年龄。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对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金融和商业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司法维权、殡葬服务等方面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优待服务做出了规定。
如,卫生保障方面,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城市交通出行方面,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享受文化休闲方面,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等。
据2015年数据显示,广西老年人还是选择家庭养老方式居多。但目前,广西大部分老旧社区的无障碍通道、扶手、座椅等设施不齐全,有些社区甚至完全没有,这给老年人日常生活以及紧急救援带来很大困难。
《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部门,制订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进公厕、道路、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并给予适当补助。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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