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人命关天的大事啊!邻居找你帮这个忙,真不能答应!

来源:永康市人力资源市场作者:日期:2016-10-27

  劝不住,非要翻阳台,结果坠亡了。然后,3名邻居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网络配图


  今年6月21日上午,陕西商南县某小区,9号楼304室的女住户尹某到家门口后,发现未带钥匙,便找了302室的杜某、楼上404室的简某及10号楼的樊某帮忙,并从樊某家找到两块旧窗帘布系成“安全绳”,欲从404室的阳台翻入自己家中。


  杜某、简某、樊某称,他们进行了劝阻,但尹某仍将自己系好的窗帘布绑在腰间;当其从404室阳台边沿移开双脚时,两块窗帘布忽然松开,她当即坠楼不幸身亡。


  事后,尹某的家人将杜某、简某、樊某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承担30%的责任,赔偿104000元。


  近日,商南县法院特意在事发社区进行审理此案,希望居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不安全事故。当天庭审未有结果,将择期宣判。



同类案例


忘带钥匙翻窗坠亡 邻居借道反赔12万

  2012年11月4日晚8点50分左右,家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到了家门口突然发现没带钥匙。于是高某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作了提醒。但高某坚持要这样做。


  见高某态度坚决,全某碍于情面,就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然而,最终不幸还是发生了,高某跳下去的时候,摔到了一楼,当场身亡。


  事发后,高某家属认为,如果当时邻居全某及时劝阻高某的行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近日,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调解结果出来后,办案法官表示,为邻居提供帮助和阻止邻居从事高度危险行为都应当得到提倡。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拒绝为他人提供一定便利也是做好事的表现。



▲网络配图


  这样的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好心帮忙是一种美德,但有些“忙”绝对不能帮!比如翻窗这种!


  请记住:帮助别人的目的是要让人化险为夷,而不应让人身临绝境。另外,没带钥匙的正确解决办法应该是:


  首先,物业通常备有常驻社区的开锁匠的联系电话,可以先联系;
  其次,打110求助,接线员会提供开锁匠电话(离你居住地最近的,并在警方登记备案的);
  如果连开锁匠都打不开你家的门,实在没办法了,还可以求助119(提醒:尽量不要占用救援资源)。


车也不能随便借


  不光是借道不能轻易借,车也最好不要随便借给别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2015年2月,石家庄栾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x6越野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高速冲上河堤,飞跃洨河,在空中翻转180°后,车底朝上,车顶向下,直接拍在了对岸的河堤上,车体几乎扁平,车内四人殒命。




  而更悲剧的是,驾驶人并非车主,属借用,原车主已近崩溃。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车主不但要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基本报废),还需承担4名乘客的死亡赔偿金,借车借出几百万的官司。

 

案例二


  2012年10月,江夏的蔡某在饭局上将车借给朋友开去接人,朋友因酒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


  肇事司机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狱8年,而借车给他的车主蔡某,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蔡某被法官判决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




  把车借给喝酒的人驾驶,保险公司不会赔你一毛钱,这是罪上加罪……


  如果非要借车,一定要确认:


  一是确认借车人具有驾驶资格;二是确认自家车的车况没问题;而且,一定要签署借车协议!


  记住上面的提醒,万一哪天有邻居要借道、有朋友要借车,就把这篇文章找出来给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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