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山商报作者:日期:2016-06-07
5月11日,《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不仅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可实报实销,还可领取生育津贴以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昨日,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办法》。
文/记者 李玮玮 通讯员 李思宇
2010年6月起,我市调整社会医保政策,取消生育保险作为单独险种,并入基本医保。
与此前政策不同的是,新政还关注到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比如丈夫在中山参保,但老婆未就业的情况。
《办法》规定,参保职工的配偶,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参保男职工的妻子无论在中山生育还是在市外生育,均可按照目前顺产3000元、剖腹产4000元的标准享受医疗费用待遇。”该负责人称。
根据《办法》,生育医疗费用将实报实销;具体来说,将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费用。只要是符合要求的检查项目以及住院分娩费用,职工可持社保卡实时结算。需要在市外就医的参保职工,经过备案后,再拿凭据报销也可。
据介绍,享受新版生育保险待遇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个月,按《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是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非国企单位、或从没有缴纳过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快要到《办法》实施1年后,也就是2016年12月1日起,累计缴费12个月,才可按新《办法》享受待遇。”该负责人称,不能享受新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享受现行的“包干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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