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下旬各大新闻媒体民生头条都在关注和评论“承德社保诈骗案”,"九百万、亏空、诈骗"这些字眼极大的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也极大的影响社保公信力。抛开其他带有负气性质的评论,作为一名社保从业人员,笔者试图还原其过程,去客观分析在这个事件中参保人、作案者、社保部门三方的责任过错以及案件的警示意义。
一、该事件过程还原。
凭着媒体的梳理以及本人专业知识判断,该事件中参保人也即受害人自行交钱或委托他人交钱给社保工作人员也即作案者白雪彬个人,白雪彬将收到的钱据为己有,另行伪造参保人在丰宁县缴费单据和转入承德市社保的转移单据,手工录入缴费信息到社保信息系统,并出具真实的纸质材料给参保人,随后参保人顺利办理退休。参保人真金白银拿出来的钱全部被个人私吞,而参保人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及社保基金账户所显示的金额等数据均为人工虚增。
二、该事件中谁是谁非问题判断。
(一)参保人大意,或者说心怀侥幸心理是前因。
从媒体采访参保人来看,他们都叙述了只是通过熟人介绍,托人情关系办理的缴费,也不弄清楚15年要缴纳的社保费是如何核定,就直接交现金给他人,试想下除去城乡养老保险可由村居委员会代为收取个人缴费部分并开具收据,以及单位代扣代缴社保外,有哪个社保经办机构会由私人收取现金或者转账给个人的方式来为参保人办理缴费手续。如果缺乏这样的防骗常识,参保人心存侥幸、麻痹大意是否有过失?因此,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网络、电话、办事大厅等获取社保对外公开的文件指引,以及在大厅窗口正规递交材料申请,不要轻信他人介绍、绿色通道!
(二)社保经办机构监管不力。
1、财务对账制度执行不到位。
从参保缴费核定到缴费入库,再到社保转移,最后到待遇核定,这四个环节环环紧扣,每个环节应该有的监控都不到位。笔者翻阅了河北省社保费征收办法规定,该省实行的是社保费地税代征制度,即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之后在地税部门缴费入库、地税将缴费数据传入社保到帐处理,但是社保转移操作是由社保单独完成,不经由地税部门。那么每个地市应该都有地税、社保、财政局三方定期对账。该事件中涉及人员过百,按照媒体报道的应缴纳社保费近九百万来看,社保少收入九百万,却按月要支付数目不小的养老金,收支存在巨大差异,但是2010年到2013年近四年时间里却没有发现,可见财务监管制度需抓落实。
2、社保经办中对业务重点风险点监管力度不够。
该事件中还有一个大众不是很了解的社保业务就是所谓的虚假转移。通常情况下社保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如果是跨省转移,那么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是要有实际金额转出和转入到帐确认的,即基金科负责基金确认,待基金科确认转移到帐后再由业务科室办理手工录入缴费明细,但是省内、市内转移的话,各地规定不一,有些已经做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或市级统筹的地市,没有实际缴费转移的,无需经过基金科确认。该事件中就存在这种情况,即单纯转移关系,不发生实际金额的入账确认。而少了资金的实际转出转入,是方便了参保人方便了经办机构,但是就极易引发虚假转移。而对于该环节理应着重加强的监管缺失也就造成了目前的局面。
3、社保内部岗位设置有待规范化。
按照社保内控制度规定要求,经办岗位要分立、且互相监督,征缴岗、转移岗、待遇核定岗应由不同的操作员负责经办,从对该事件现有的报道中看不出是否所有业务环节均为白雪彬一人办理,理论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该是分设岗位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没有可能因为业务量大而导致同一个人一条龙办理不同类型业务有待说明,而如果确认不存在此问题,而是分工明确的,则内控岗位有无设置又有无履职需要核实。
4、信息比对未做到常态化。
目前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要及时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进行数据比对,比如每月对到龄退休人员的缴费类别进行排查,通过补缴关键词检索,对于缴费历史大多为补缴的要提高复核等级,加大排查力度。同时要落实好公示制度,每月核准待遇领取人员名单要在网站及大厅公示,以便社会大众监督和举报。
三、社保宣传工作任重道远。
1、交钱不等于参保,更不意味着必然享受待遇。
享受待遇的第一条件不是缴费,而是符合参保范围,不属于参保范围内的,无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等都属于违规参保,不可以核定待遇,而是清退社保关系。
2、增强全社会的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
要加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内容丰富、 形式多样的诚信守法、 防止欺诈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 普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守法意识。
四、对白雪彬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在对白雪彬的行为如何在刑法上定罪,即适用何种罪名存在争议。看回媒体报道,白雪杉案的辩护人、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若童提出白雪杉到底是贪污、渎职,还是诈骗,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徐若童说,如果是贪污、渎职,那这些钱就应由司法机关从白雪杉处追缴;而如果是诈骗参保人,那这部分钱应该退赔给参保人,这些参保人再决定是否去补缴养老保险;而如果是白雪杉诈骗社保局,那参保人也不用做任何补缴。笔者认为第一参保人缴费的钱根本没进入社保基金,第二当地社保部门称没有出台政策允许个体户一次性补缴,纯属白某个人散布虚假消息蒙骗参保人来牟取私利,并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将资金挪用,所以不是贪污渎职,最恰当的定罪应为诈骗罪!
五、社保亏空应否由参保人补齐问题。
媒体以及舆论认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任重大,应当社保承担损失,我们看商业保险当中同样存在业务员骗取参保人财物,业务员被定为诈骗罪,但商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退还本金的责任;再比如目前养老生存认证工作中,因为部门之间未能做到联网,待遇领取人家属伪造虚假的生存健在证明以骗保,是否因为社保审核不严格或辨别真伪存在失误,那么骗保金额也全额由社保基金买单呢,很显然不是的。
通过媒体报道来看,目前承德社保的做法是,因无法确定其骗取的总额和每个人交给白雪杉等人的具体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到缴费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283号)精神,研究了具体处理意见,对白雪杉退回的858.4万元可作为上述人员已缴纳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违规参保人员按60%或100%的缴费基数补齐,补齐后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不愿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意退款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做退款处理。目前,已有257人选择自愿补缴的方式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已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虽然白某的行为被定义为了诈骗,参保人原本也不符合参保条件,但依然对大部分人员网开一面,将错就错,纳入到了社保养老范畴内,一方面最大程度平息民怨,另一方面也是参保人对自己轻信行为承担部分不利后果,而社保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将继续长期支付这部分人的养老待遇!
附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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