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新标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

来源:兰州日报作者:日期:2016-07-03



  【兰州日报讯】随着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确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月起执行新标准。

  

调整标准

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5027.50元。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


  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等三县为1420元。若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

   

  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可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记者 薛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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