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工伤保险政策解读(一)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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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不久前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整理了一些相关政策解答,随后给您陆续道来:
1、工伤职工死亡后,当其遗属既符合领取工伤职工遗属待遇条件,又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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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在政策上,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都有对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规定。如何领取更为合理,又能较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意见(二)》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2、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工作的情况下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随着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实中有一些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一是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新发生的费用”又有了哪些新的细化,应该怎么理解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对于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意见(二)》第三条明确:"对因工受伤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因工死亡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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