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青岛政务网作者:日期:2016-08-12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后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一)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交通事故、暴力伤害案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铁路、交通和海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第三人无法支付或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相关文书;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需提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7、治疗工伤的医疗诊断等费用的全部原始票据;

  8、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等信息。

  (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文书;

  5、所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诊断、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

  6、申请先行支付伤残待遇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

  7、申请先行支付工亡待遇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8、申请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9、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等信息。

  三、哪些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

  (一)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不属于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未能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供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先行支付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同时告知其在支付或者偿还工伤医疗费用的当日,将有关支付或者偿还凭证,书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并告知其在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当日,将有关支付凭证书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五、对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申请先行支付应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在按照规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的当日,将有关凭证书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六、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理?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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