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上解、调剂条件及调剂限额、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指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并将其中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设区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40%后,暂停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为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条件及调剂限额:一是设区市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出现基金缺口,使用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后仍不足支付时,可申请使用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缺口不超过该市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总额2倍的,由自治区级储备金全额调剂;超过部分由自治区级工伤储备金和该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剂和垫付。自治区级储备金历年累计调剂金额最多不超过该设区市历年累计上解自治区储备金总额的5倍,不足部分由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的资金,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按规定提取的本级工伤储备金中分期偿还。二是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滚存结余不足以支撑9个月时,可申请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累计调剂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市历年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总额。三是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条件的设区市每年可以申请调剂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一次。未按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设区市,其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四是对于突发性的特大、重大工伤事故,设区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及其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可预先拨付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
2015年底,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结余8868.65万元,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及调剂使用等的管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提取并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防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扎实推进我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