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应如何处置?

来源:四川劳动保障作者:日期:2016-06-29



案情简介



某公司2011年8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6月,公司职工马某原旧伤(2006年5月受伤)复发,要求住院治疗。同年8月,马某因旧伤复发治疗费用报销问题,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要求市社保局覆行报销支付责任。



认定结论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2011年8月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按省里规定一并纳入了统筹管理。裁决市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报销支付马某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该市社保局已按法院裁定进行了处置。


案例评析

关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其工伤保险问题处置较为复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等作了相应规定,《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一)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也予以了明确。其主要精神:一是工伤职工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规,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三是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由单位承担;四是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参保时按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其相关待遇问题。

从马某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诉讼案可以看出,某公司2011年8月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也按照省里规定一并纳入了统筹管理。因此,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裁决该市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报销支付马某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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