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义乌企业服务作者:日期:2016-07-28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待遇水平,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提高各险种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基数1000元(含)以下按镇街中心卫生院55%,其他医院25%比例报销。可报销基数1000元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镇街中心卫生院70%,其他医院50%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镇街中心卫生院60%,其他医院40%比例报销。 

  (二)提高年度可报销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为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调整为1600元、小额调整为1200元。 

  (三)增加门诊统筹基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分别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 

  (四)调整大学生门诊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大额标准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调整异地就医转外自付比例 

  优化医疗资源,完善分级诊疗医保制度,参保人员经备案转院到金华、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1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20%;经备案到其他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20%,未经备案先个人自付30%;经备案到上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30%,未经备案先个人自付40%后,再按本地标准结算。 

  三、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建立家庭型个人账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授权绑定社会保障卡,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40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四、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将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指定零售药店(指与生产厂家签订协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格列卫等18种大病药品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为50%,享受待遇病种范围按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执行,今后省人社厅对大病药品进行调整的,同步纳入支付范围。 

  五、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办理退休手续后的退休(职)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5.5%比例一次性缴纳25年(含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后设置6个月等待期,期满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六、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化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制定评估规则和程序。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确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 

  七、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标准 

  两年一次的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结算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 

  八、以上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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