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总体水平降低近三成 用人单位负担减轻 参保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来源:晶品作者:日期:2016-06-28



昨日,记者获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于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在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政策。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费率调整的影响。

据介绍,深圳市工伤保险目前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2015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深圳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2016年7月1日起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重新确定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2016年6月30日,本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通知》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深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本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深圳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该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晶报记者 罗俊杰 通讯员 蔡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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