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养老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体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的开卡手续(携带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参保: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过程怎样的?
1、(1)、用人单位持上述1材料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2、(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2)、个体工商户参保: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属分局个体科办理登记。
3、(1)、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2)、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去哪儿办?
1、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2、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3、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要多久?
办理时限
1、窗口即时办理
2、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3、村(社区)每月30日前上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次月5日前上报到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沈阳养老保险领取指南
领取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沈阳养老保险领取方式详细解读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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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2】城乡居民养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月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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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3】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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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沈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详情
办理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办理地点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电话:024-82510065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阳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
九区每月缴费基数:
单位:306元;个人:112.4元
4个县市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246元;个人:98.4元
缴费比例
九区缴费比例:
单位:20%;个人:8%
4个县市缴费比例:
单位:20% ;个人:8%
缴费标准
沈阳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以下是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规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补缴流程
填表申请→受理上报→初审录入→复核扣款→记账汇总。
沈阳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转出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地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青年北大街16号人才大厦
电话:024-22539058
沈阳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指南
变更条件
1、个人信息有误或单位信息有误
2、申请人已经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已经完成首次参保)。
办理材料
1、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电话:12333 024-62161771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
地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电话:024-6242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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