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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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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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判决、 裁定、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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