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材料
(表一)
(2)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手工报销费用申报材料
(表二)
2.表样及票据实例:
(1)结算明细表实例: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表(表一)实例:一份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单笔费用小于5万,填写此表。
(3)申报表(表七)实例: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单笔费用高于5万,填写此表。
(4)处方底方实例:(认定工伤后,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底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5)工伤证实例:
(6)工伤结论认定书实例:
注: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同基本医疗门(急)诊费用手工报 销要求;
住院收费票据、明细汇总清单同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手工报销要求。
3.温馨提示:
(1)自2014年1月1号起,工伤职工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持社保卡和《工伤证》,门诊、住院均可实时结算。
(2)工伤职工必须去本市工伤定点医院就诊,本市共88家工伤定点医院,其中丰台区7家。(电力医院、丰台医院、七三一医院、航天总医院、武警三院、右安门医院、博爱医院)
(3)因工伤导致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治疗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
(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且工伤证领取后发生的费用,药品处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5)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是与工伤认定部位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审核遵循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使用药品有适应症限制的,严格按照适应症要求支付。
(6)工伤人员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工伤职工门(急)诊开药或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量。
(7)工伤人员发病当天乘坐救护车,入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转运或其他交通费不予支付。
(8)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工作, 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1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由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差额报销。(要携带判决书、调解书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
(12)丢失票据次年4月1日开始申报。要携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证明》(在医院开取)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
(13)医保已实时结算后又被认定工伤,到医保中心申报工伤手工报销时进行差额补支,需单独填写,填写方法:总金额—医保支付金额=实际填写金额,填写位置:治疗单一栏或其他一栏。
(14)工伤职工(退休和在职)报销费用打到本人单位。费用报销时不用提交社保卡,填写审批表时必须使用签字笔,不能用圆珠笔。
4.注意事项
(1)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丰台区医保中心一层服务大厅6至11号窗口办理。
(3)将填写好的审核表与票据装订在一起(审核表在最上面),明细表单独放置。所有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4)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5)经审核,如有不符合费用申报规定的,医保中心单据返回岗将申报材料退回至申报单位,待材料补充齐全后重新申报。
(6)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免费邮寄报销回单(支付明细单),取到回单后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及时提出以便解决。
(7)在职职工当月医疗费用次月申报。
(8)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完毕。
(9)门诊、住院费用应分别填写申报表,明细汇总表可填写在一起。
(10)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lbj.bjf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