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医保局关于近期居民医保政策的解读

来源:宜宾发布作者:日期: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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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对乙类药品、基药、床位费报销政策作了调整。"宜宾人社"(微信公众号)特邀宜宾市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我市医保政策为广大参保人作进一步解读。

1、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引导分级诊疗。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为贯彻国家分级诊疗要求,也拉大了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更好地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医负担,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针对的机构对象是哪些?
         对象明确: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其他机构。市、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均不在此范围。


3、对乙类药物如何调整?
         不设自付比例。参保居民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中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原政策使用乙类药品只能90%进入报销,个人要自付10%,现在100%全部进入报销,减轻病人负担。


4对基药如何调整?

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减轻病人负担。


5、对床位费如何调整?
         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每日11元的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这在原来8元的基础上提高了3元,提高了37.5%。



内容来源丨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图文编辑丨牟曦(微信ID:lgrjdywm

执行主编丨王晓翔(微信ID:ybfbw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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